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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21345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維護民眾權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
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
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    旨: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
          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
          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
          ,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
              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
              業(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
              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
              來源。
          二、前項「連鎖飲冰品業者」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
              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
              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
              珍珠奶茶、茶類飲品及奶製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
          三、前揭「西式連鎖速食業」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
              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
              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
              含生菜或沙拉組合產品及未經加熱處理之即食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
              (與實品相符照片)。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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