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5-46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維護民眾權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 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 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 旨: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 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 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 ,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 3 處以 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 業(至少於本轄設有 5 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 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 來源。 二、前項「連鎖飲冰品業者」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 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 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 珍珠奶茶、茶類飲品及奶製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 三、前揭「西式連鎖速食業」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 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 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 含生菜或沙拉組合產品及未經加熱處理之即食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 (與實品相符照片)。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