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5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維護民眾權益,供售私立國中小及公私立高中職校之 餐食業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 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 旨:公告「供售私立國中小及公私立高中職校之餐食業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 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 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供售私立國中小及公私立高中職校之餐食業 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 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餐食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供膳當日午餐供應每道菜所用 之食材、調味料來源憑證(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及 供餐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三、前項建立紀錄應揭露之事項,包含當日午餐供應每道菜所用之食材、 調味料及供餐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