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12 期 30 頁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大賣場」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 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 至少保存二年
主 旨:公告本轄「大賣場」,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 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 年。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 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 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本轄「大賣場」食品業者,應訂 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 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 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預告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 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