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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04821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1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新北市政府所轄之「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
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
、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
主    旨: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
          」,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
              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
              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
              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
              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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