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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04821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1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供售公立國中小之餐食業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
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於食
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    旨:公告「供售公立國中小之餐食業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團膳供應商)」,
          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
          公開食材來源。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公告「供售公立國中小之餐食業者(含自立午餐及校園團膳
              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
              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餐食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供膳當日午餐供應每道菜所用
              之食材、調味料來源憑證(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及
              供餐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三、前項建立紀錄應揭露之事項,包含當日午餐供應每道菜所用之食材、
              調味料及供餐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
              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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