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 期 49-52 頁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 租停車位補助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實施 計畫」。 依 據: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受理日期: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領有本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生 活補助費者。 (三)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 個月。 (五)所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須位於新北市境內。 (六)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含公有停車場停車位貸款或租金補 助)。 三、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 111 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與停車位租金補助」申請表。 (二)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 1.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影本。 2.購買停車位貸款契約書(須載明停車位之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與 貸款利息)影本。 3.貸款繳納餘額證明及購買停車位貸款繳款證明書正本各 1 份。 (五)申請承租停車位補助者,應檢附: 1.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停車位之金額,且承租期間須至少三個 月)影本。 2.承租停車位繳款證明書正本。 (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以及新北市核 (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本等資格證明文件, 由補助系統進行資格檢核,申請人得免付。 (七)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基準: 1.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 2.補貼利息計算標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 國民住宅優惠利率(111 年度計算基準為年息 0.887 厘機動調 整)間之利息差額。 (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百分之八十。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五十。 (八)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基準: 1.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 2.補助計算標準: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 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四十為限,領有身心障礙 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補助每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 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四、其他規定請參閱「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 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 助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