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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新北社障字第 11024434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 期 47-48 頁
相關法條 社會救助法 第 4、5、5-1、5-2、5-3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
依    據: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2  項。
          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
              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購置之住宅位於新北市,且申請人實際居住於其購置之住宅
                。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新臺幣 6  萬 3,200
                元(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  規定辦理
                )。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 1
                戶於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 5  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
                部清償者。
          (五)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二、申請方式: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
              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5  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購買房屋
                契約書及相關貸款資料影本、貸款繳納餘額證明。
          (二)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由公所代為查調)。
          (三)全戶財產清單(由公所代為查調)。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繳款證明書。
          三、申請日期與利息補貼總額上限如下:
          (一)受理申請日期: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利息補貼總額上限:每戶每月補助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整。
          四、補貼基準: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2
                20  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
                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
                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
                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111 年度計算基準為年息 0.887  厘。)
          (四)補助方式: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
                助,由本市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如附件)辦理
              。
相關圖表:附件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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