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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資字第 11226104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3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4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2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辦理「113 年度資源回收推動及形象改造
計畫」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和昱國際永續有限公司」辦理「113 年度資源回收推動及
          形象改造計畫」。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4  條、第 21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計畫係協助本市辦理下列事項之行政作業,惟不涉及核定、裁罰
              等行政處分:
          (一)調查社區、風景區、交通轉運站、港口、機關、觀光工廠、觀光景
                點或其他機關指定地點之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排出情形。
          (二)輔導社區資源回收分類改善。
          (三)資源回收站(場)形象改造。
          (四)辦理資源回收宣導說明會。
          二、本計畫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止,
              委託和昱國際永續有限公司辦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門里南山街
               18 號,電話:(03) 3354021。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循環資源科,電話:(02)29532111
              分機 4018 、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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