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4 期 31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 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 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貼有本市或臺北市製作防偽標 籤之專用垃圾袋、環保兩用袋及其他袋狀容器,將垃圾包紮妥當,依 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 清除。 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 三、非行人行走期間飲食活動產生之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 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四、未依本公告規定方式清運及排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以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