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7 期 35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主 旨:公告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產出之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境內經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其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應委託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及依廢棄物清理法所核准之方式處理 。 二、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其產出之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