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秋字第 11 期 29-31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 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並自 1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 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所稱之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 項目。 (三)非屬前二款之回收項目: 1.廢乾淨塑膠袋:指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乙烯(PE) 、聚氯乙烯(PVC) 、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單一塑膠 材質之購物用提袋及包裝袋(不含複合性材質),且其袋內外不 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2.廢食用油:指食品加工、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油脂 。 3.廢銅:指各類以銅為主體之製品。 4.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指採用發泡聚苯乙烯(EPS) 、發 泡聚乙烯(EPE) 、發泡聚苯丙烯(EPP) 、發泡乙烯聚合物( EPO)等發泡塑膠製成之乾淨包裝用保麗龍,且不得含有鐵條、 鐵絲、鐵釘、混凝土、泥土、油垢、青苔、膠帶等雜質。 5.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不含動物骨頭、硬殼及 未經烹煮之豬肉、豬內臟等豬肉製品,並分為「養豬(熟)廚餘 」及「堆肥(生)廚餘」: (1)養豬(熟)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 、罐頭食品類、粉狀類與其他類(含各式過期食品及剩菜剩飯 )等煮熟或適合養豬廚餘。 (2)堆肥(生)廚餘:含果皮(殼)類、植物殘渣類、水果類、蔬 菜類、軟殼類、園藝類(不含樹枝與樹幹)等生蔬果或適合堆 肥廚餘。 二、本市家戶及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應依下 列方式分類及排出: (一)家戶產生者: 1.依本市規定時間及資源回收車或清潔隊指定之車輛到達停靠收集 點,或至定時定點之貯存設備,交付回收清除,且不可摻雜非回 收項目。 2.排出廢乾淨塑膠袋、廢玻璃容器、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 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與廢鉛蓄電池應確實分類,分開單獨交付 回收。 3.易燃物(卡式瓦斯罐、打火機、點煙器等)應先將內容物用盡或 排空後,單獨交付回收。 4.廚餘排出時應區分養豬(熟)廚餘及堆肥(生)廚餘,並不得摻 雜雜質。 5.如以塑膠袋盛裝,應使用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 質。 (二)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者: 1.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委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回收處理或交付資源回收個體戶清 除。 3.廚餘得委託再利用機構清除處理。 4.少量排出者,得比照家戶產生者之分類及排出方式,依本市規定 時間及資源回收車或清潔隊指定之車輛到達停靠收集點,或至定 時定點之貯存設備,交付回收清除;資源垃圾及廚餘,清潔隊車 輛無法負荷或超量者,得經各區清潔隊同意後,自行載運至清潔 隊設置之回收設施,交付回收清除。符合公告事項第 1 項第 3 款第 5 目規定之廚餘始得交付清潔隊,如交付椰子殼、榴槤殼 、甘蔗皮或其他長纖果皮,應將果殼(皮)長、寬尺寸裁切小於 10 公分。 5.政府機構或公私立學校排出量超過前款規定者,得經各區清潔隊 同意後,另行約定排出時間、地點或自行載運至清潔隊設置之回 收設施,交付回收清除,但應符合該清潔隊指定之分類方式。 (三)家戶產生裝潢修繕廢棄物(如衛浴設備、馬桶、洗臉盆、壁櫥、櫥 櫃、隔間牆板等裝潢物及營建廢棄物等)回收項目清除方式與處理 場所,應優先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家戶產生之一般垃圾(應使用貼有本市或臺北市製作防偽標籤之專用 垃圾袋、環保兩用袋及其他袋狀容器盛裝,且不得超過袋口上緣), 應自行至本局「新北樂圾車」網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交付循線垃圾 車或清潔隊指定之車輛,或至定時定點之貯存設備,交付清除;巨大 垃圾則應與本局各區清潔隊個別預約後,再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排出 。 四、公寓大廈(社區)產生一般垃圾,應以下列方式清除: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二)依公告事項第 3 項規定方式交付本局各區清潔隊清除。 (三)向所在轄區清潔隊申請專車收運經同意後,於清潔隊所指定之時間 及地點交付。惟若經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達 3 次以上 者,清潔隊得停止專車收運,且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 1 年內不得 再次申請。其所產出之一般垃圾應自行至本局「新北樂圾車」網站 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公告事項第 3 項交付循線垃圾車或資源回 收車,或至定時定點之貯存設備,交付清除。 (四)公寓大廈(社區)之建築物內若包含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如 餐館業、零售式量販業及超級市場等)者,管理委員會未向本局以 書面申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分流處理計畫並獲核備前,該公寓大廈 (社區)產生之一般垃圾,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實際排出情形與前項申報計畫不符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定裁處。 五、本局各區清潔隊係以收運家戶垃圾為主,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 般垃圾,應優先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交付清潔隊收 運者,應遵守垃圾分類等規定,如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與廢棄物排 出相關規定之情事,自本局裁處書送達之日起 1 年內,清潔隊得拒 收其所產生之一般垃圾。 六、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委託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及依廢棄物清理法所核准之方式處理。 七、本市垃圾清運相關資訊請至「新北樂圾車」網站(https://crd-rubb ish.epd.ntpc.gov.tw/)查詢,交付資源垃圾亦可參考本局「黃金資 收站」網站(https:recyclebank.epd.ntpc.gov.tw/gold_area/ about.aspx),另有關各類家戶所產生資源回收物品之交付方式,請 參考「回收物品易查通」網站(https://recycle.ntpc.gov.tw/Arti cle/Page/16)。 八、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道路、公有設施及其他公共區域。非行 人於戶外活動期間飲食產生之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類 此容器內。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以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處分。 九、本府 103 年 12 月 30 日北府環資字第 1032201589 號公告、本局 106 年 1 月 26 日新北環資字第 1060137582 號公告及本局 108 年 4 月 16 日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公告,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