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8 及 119 等 2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請參閱本期公報第 35 頁)。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第 41 條第 4 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俊英街 212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8 及 119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3028,N: 276696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使用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於 111 年 4 月 6 日及 7 日調查
發現,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最高濃度 3,130 毫克/
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總石油碳
氫化合物 1,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8 及 119 地號之土
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11,808.91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或得併
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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