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1 期 29-31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富○工業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 (1) 地號之土地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第 41 條第 4 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富○工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富○工業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俊英街 256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 (1)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2900, N:2767180。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鑫成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使用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於 110 年 9 月 10 日調查發現,土 壤中重金屬鉻最高濃度為 260 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鉻:25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圳民段 11 (1) 地號之土地範 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588.9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或得併 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