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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90656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6 期 27-2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樹林區圳福段 207(部分)、291、292
、297、298(部分)、299 (部分)、300、301、302、303、304 及 309
等 12 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圳福段 207(部分)、 291
          、 292、 297、 298(部分)、 299(部分)、 300、 301、 302、 303
          、304 及 309  等 12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
          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第 41 條第 4  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俊英街 84 巷 6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圳福段 207(部分)、 291、 292、 297
                、 298(部分)、 299(部分)、 300、 301、 302、 303、304
                及 309  等 12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3401,N: 276647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使用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於 108  年 9  月 25 日調查發現,土
                壤中重金屬銅最高濃度 954  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銅 4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圳福段 207(部分)、 291、 2
                92、 297、 298(部分)、 299(部分)、 300、 301、 302、 3
                03、304 及 309  等 12 筆地號之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5,8
                88.98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或得併
                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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