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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8187598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3 期 37-39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7、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劃定為地
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主    旨:公告「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廢止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區併公告劃定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如附
          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
          二、場址範圍: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之土地範圍內。
          三、場址面積:693.34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7285,N: 2772224。
          五、場址現況概述:無營運。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範圍土地經本局地下水污染調查,調查結果發
              現該範圍地下水重金屬鉻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停止使用地下水及限制鑽井使
              用地下水。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之防治措施、調查評
                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復育措施相關工作。
          (二)違反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公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之
                限制事項時,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三)對本處分若有不服,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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