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3 期 37-39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劃定為地 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主 旨:公告「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廢止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區併公告劃定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如附 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 二、場址範圍: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45 地號之土地範圍內。 三、場址面積:693.34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7285,N: 2772224。 五、場址現況概述:無營運。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範圍土地經本局地下水污染調查,調查結果發 現該範圍地下水重金屬鉻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停止使用地下水及限制鑽井使 用地下水。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之防治措施、調查評 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復育措施相關工作。 (二)違反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公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之 限制事項時,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三)對本處分若有不服,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