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3 期 35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解除土地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 區
主 旨:解除「指○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用加儲油設施安和站(部分場址)」 土地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指○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用加儲油設施安和站(部分 場址)(以下簡稱該場址)。 二、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業街 4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新店區安和段 17 、12-1 地號。 三、土壤污染範圍:旨揭地號範圍內,共計 1,583.23 平方公尺。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旨揭場址為指○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停車場 、維修場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原超過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經實施本局核定之污染控制計畫後,土壤污染濃 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六、其他重要事項:解除管制旨揭地號之禁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