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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724814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春字第 1 期 21-2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045-1、1049-1 地號土
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加油站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04
          5-1、1049-1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第 41 條第 4  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新○加油站。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路 137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045-1 、1049-1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6447,N: 2768446。
          四、場址現況概述:新○加油站現運作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土地經本局 107  年 10 月 5  日執行土壤污染查證作
                業發現,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最高濃度為 4,238  毫克/公斤
                ,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管制標準:1,
                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1045-1、1049-1 地號之
                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1,273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送達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新北市政
              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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