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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7239552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13 期 17-21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097(1)地號」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097(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永○鋒企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097 (1) 地號。(以下簡稱
              該場址)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一段 245-6  號後方空地。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097(1)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3168, N: 277569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空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局調查發現,該場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最高濃度為 5,870  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總石油
                碳氫化合物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 1097(1)地號土地
                範圍內,共計 1,09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送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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