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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723469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12 期 3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99、1001、1002  地號
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所在土地(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
          99、1001、1002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 4  段 2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99、1001、1002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262.521,N:2775002.877。
          四、場址現況概述:現為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運作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經本局於 107  年 10 月 2  日執行「台灣中○股份有
                限公司五股加油站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完成驗證作業」,檢測出
                地下水中苯濃度 0.0719mg/L ,超過地下水管制標準(苯:0.05
                mg/L)。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99、1001、1002  地號
                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1,939.02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
                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新北
  環水字第 1090274224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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