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325 地號(西北、東
南及東南東坵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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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公告「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325 地號(西北及東南坵塊)」為「新
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325 地號(西北、東南及東南東坵塊)」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併修正公告內容(如附圖及附件)。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32 5 地號(西北、東南及東南東坵
塊)。
二、場址位置: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 81 之 1 號南方 60 公尺處。
(一)場址地號:新莊區民安段 325 地號(西北、東南及東南東坵塊)
土地。
(二)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530,N:2768470。
三、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止耕作。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土地經本局於 106 年 5 月 26 日執行土壤污染調查
作業,調查結果本場址之土壤中重金屬銅最高濃度為 1,640mg/Kg
、鉛最高濃度為 12,300mg/Kg、鋅最高濃度為 32,400mg/Kg、超過
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鉛管制標準:500 毫克/ 公斤;
銅管制標準:200 毫克/ 公斤;鋅管制標準:600 毫克/ 公斤),
及鉻最高濃度為 3,930mg/Kg 、鎳最高濃度為 249mg/Kg ,超過土
壤污染管制標準(鉻管制標準:250mg/Kg;鎳管制標準:200mg/Kg
)。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莊區民安段 325(西北、東南及東南東坵塊
)地號土地之範圍內(如附圖),場址面積共計 2101.47 平方公
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四、(二)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8 條規定本公告土壤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
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二)違反本公告五、(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六、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土地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局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
耕作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
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 月份(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及 9 月份(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第1 期作及第 2 期作停耕補償,種
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土地若己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僅得擇一補償請領)。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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