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11 期 28-30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解除「新北市淡水區林子段 231、231-2 地號 」土地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主 旨:解除「新北市淡水區林子段 231、231-2 地號」土地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 限制地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淡水區林子段 231、231-2 地號(以下簡稱該場址 )。 二、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淡水區崁頂里 70 號、70-2 號。 (二)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地號:新北市淡水區林子段 231、231-2 地號。 三、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範圍:旨揭地號範圍內,共計 999 平方公尺 。 四、場址現況概述:231 地號目前有一住戶;231-2 地號為倉庫用地及菜 園。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原地下水中四氯乙烯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定期監測後,近 3 年地下水各 項含氯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均低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六、其他重要事項:解除管制旨揭地號之禁止、限制地下水使用行為及人 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