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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619035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2 期 21-2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修正三重區頂崁段 1500 地號之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修正本局 102  年 11 月 26 日北環水字第 10223116708  號公告原礄○
          有限公司(三重區頂崁段 1500 地號)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
          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依據本局 106  年 7  月 18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61337058 號函暨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礄○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 180  巷 4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00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7280,N:2772247。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礄○有限公司已經歇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及 106  年 6
                月 21 日進行土壤及地下水驗證查核,土壤檢測結果重金屬鉻最高
                濃度 76,900 毫克/ 公斤、銅為 518  克/ 公斤、鉛為 10,100 毫
                克/ 公斤,已分別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重金屬污染管制標
                準:鉻為 250  毫克/ 公斤、銅為 400  毫克/ 公斤、鉛為 2,000
                毫克/ 公斤);地下水監測井 CSW-4,檢測結果地下水重金屬鉻為
                116mg/L ,已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重金屬污染管制標
                準:鉻為 0.5mg/L)。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500 地號土地範圍內,
                共計 134.83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
              時應辦理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交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九、因旨揭土地經本局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及 106  年 6  月 21 日
              進行土壤及地下水驗證查核,檢測結果超過皆超過污染管制標準(詳
              如公告事項五、(一)),修正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
              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詳如附件修正內容對照表)。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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