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431 地號土地為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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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431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
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431 地號。
二、場址位置: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 355 號北方 70 公尺處。
(一)場址地號: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 431 地號。
(二)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512,N:2768470。
三、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止耕作。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土地經本局 105 年 5 月 25 日、105 年 6 月 29
日執行土壤檢測結果,重金屬鉛最高濃度為4,580 毫克/ 公斤及銅
最高濃度為 216 毫克/ 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鉛管制標準:500 毫克/ 公斤;銅管制標準:200 毫克/ 公斤
)。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民安段 431 地號土地之範圍內(如附圖),
場址面積共計 1,077.85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四、(二)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8 條規定本公告土壤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
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二)違反本公告五、(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六、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土地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局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
耕作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
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 月份(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及 9 月份(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第 1 期作及第 2 期作停耕補償,
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土地若己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僅得擇一補償請領)。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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