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8 期 25-27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 423、423-1、423-2、42 4、424-1、424-2、435、436、437、438、439、440、441 等 13 筆地號 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台灣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 423、423-1 、423-2、424、424-1、424-2、435、436、437、438、439、440、441 等 13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 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一段22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 423、423-1、423-2、424、424-1 、424-2、435、436、437、438、439、440、441 等 13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459,N:2765318。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台灣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歇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係經本局於 105 年 9 月 10 日執行「105 年度新北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檢測出土壤中 多氯聯苯最高濃度為 0.2549 毫克/ 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0.09 毫克/ 公斤)2.83 倍。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 423、423-1、423-2、 424、424-1、424-2、435、436、437、438、439、440、441 等 1 3 筆地號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7,210.7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應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