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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520214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6 期 26-30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土壤污染管制區以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範圍
主    旨:修正本局 102  年 11 月 8  日北環水字第 1022927207 號公告幸○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  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控制場址並劃定「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  地號」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8-8 (部分)、26-2(部分
          )等 3  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一路 109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8-8 (部
                分)、26-2(部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5238.239,N:2773859.76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
                調查及查證計畫(第 4  期)」調查查證及本局於場區內外增設 2
                口標準井進行調查作業結果,該場址土壤中四氯乙烯及地下水中四
                氯乙烯、三氯乙烯、順-1,2- 二氯乙烯、氯乙烯分別達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其中土壤中四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23 毫克/ 公斤
                (管制標準 10 毫克/ 公斤);地下水中四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1
                67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順-1,2- 二氯乙
                烯最高濃度達 1.87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7  毫克/ 公升)、
                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564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02 毫克/ 公
                升)。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
                8-8 (部分)、26-2(部分)等 3  筆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1
                25.8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於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
                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三)違反本公告六、(一)及(二)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
                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項
              :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交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九、因本局於場區內外增設 2  口標準井進行調查作業,發現其場區外土
              地之地下水中四氯乙烯、三氯乙烯、順-1,2- 二氯乙烯及氯乙烯均超
              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依結果修正原公告範圍。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2  年 11 月 8  日北環
  水字第 1022927207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新北
  環水字第 1112122614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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