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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510305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11 期 36-38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 184  及 185  地
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 184  及 185  地號(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暨同法
          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路 222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 184  及 185  地號。
          (三)場址面積:875.79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E:292235,N:2762982。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申庚企業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該場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5  年 3  月 8  日執行土壤污染
                查證作業,檢測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重金屬最高濃度分別為鉻 862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250  毫克/ 公斤
                )、銅 472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鋅 3,63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管制標準 2,0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 184  及 185  地號土地
                範圍內。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如違反本公告六、(一)項,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一)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
                染控制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二)如違反本公告七、(一)項,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對本處分若有不服,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
              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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