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6 期 34-37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土地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 15(A)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暨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以下簡稱該場址)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2 巷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E:305795,N:276344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該場址經本局於 104 年 10 月 6 日及 7 日執行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查證作業,檢測結果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鎘濃度 51 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20 毫克/ 公斤);重金屬銅 濃度 571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土地範圍 內,共計 978.5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如違反本公告六、(一)項,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一)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 染控制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二)如違反本公告七、(一)項,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送達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 ,並由本局函轉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