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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50090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6 期 34-37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土地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
          15(A)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暨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以下簡稱該場址)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2  巷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E:305795,N:276344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該場址經本局於 104  年 10 月 6  日及 7  日執行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查證作業,檢測結果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鎘濃度 51 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20 毫克/ 公斤);重金屬銅
                濃度 571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土地範圍
                內,共計 978.5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如違反本公告六、(一)項,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一)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
                染控制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二)如違反本公告七、(一)項,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送達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
              ,並由本局函轉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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