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66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423790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13 期 53-5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 1
010、1011、1012、1013、1014 地號」
主    旨:修正本局 102  年 7  月 1  日北環水字第 1022002532 號公告原志○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三塊厝段 219、219-5、219-6、219-
          8、219-9  地號」為「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 1010、1011、1012、1013、1
          014 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依    據:依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104  年 11 月 27 日新北樹地登字第 10438
          56306 號函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西圳街一段 165  巷 20 弄 28 號旁。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 1010、1011、1012、1013、1014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89964,N:2761351。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有廠房已拆除,目前為空地閒置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潛勢總體檢第一期計畫」調查及查證結果發現,土壤中重金屬銅檢
                測最高值為 7,440  毫克/ 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
          (二)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 1010、1011、1012
                、1013、1014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5,559.94 平方公尺。
          (三)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項
              :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交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九、因辦理地籍圖重測,原「新北市樹林區三塊厝段 219、219-5、219-6
              、219-8、219-9  地號」之土地異動為「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 1010
              、1011、1012、1013、1014  地號」。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北環
  水字第 1022002532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件.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