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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408726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第 9 期 48-50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40-1  地號為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全○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全國新五路加油站」(位於新北市泰
          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40-1  地號)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全○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全○新五路加油站。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一段89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340-1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527,N:2772581。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全國新五路加油站營業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係經環保署於 103  年 11 月 5  日及 103
                年 12 月 23 日執行「地下儲槽系統網路申報資料查核、諮詢及勾
                稽計畫」檢測出旨揭土地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最高濃
                度為 2,220  毫克/ 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污染管
                制標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為 1,000  毫克/ 公斤);另
                地下水苯為 1.04 毫克/ 公升、為 0.439  毫克/ 公升、總石油
                碳氫化合物(TPH) 為 31.3 毫克/ 公升、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
                )為 2.79 毫克/ 公升,已分別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苯為 0.05 毫克/ 公升、為 0.4  毫克/ 公升、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為 10 毫克/ 公升、甲基第三丁基醚(
                MTBE)為 1  毫克 /公升)。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40-1  地號土地
                範圍內,共計 92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
              時應辦理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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