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3 期 9 頁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 COVID-19 疫情升溫,公告及重申補習班務必落實 相關疫情營運指引
主 旨:因應疫情升溫,請各補習班務必落實相關疫情營運指引,請查照。 依 據: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運指引。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市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訂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營運指引辦理。 二、因應近日疫情升溫,為維護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及學員健康安全,請 短期補習班務必依據本市防疫指引及最新防疫規定配合辦理,重申相 關規定如下: (一)營運期間: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 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3.補習班應依「從業人員接種 COVID-19 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從 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 C OVID-19 疫苗 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另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落實出入人員體溫量測、盤點及造冊相關人員名單並運用「臺灣 社交距離 App」,落實健康狀況監測。 2.全體教職員工生保持社交距離,教學人員進行教學時,如能保持 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可不戴口罩,並應隨身攜帶口罩, 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應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三)停課標準及應變措施: 1.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該員於 PCR 結果確 認前,補習班「預防性停課」至該員 PCR 結果陰性方能復課, 並進行環境清消。 2.遇確診足跡:應停課 3 天,並進行環境清消。 3.遇確診個案:應通報主管機關,連繫後送醫院,依規定停課 14 天並進行環境清消,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 措施。 4.復課須全體教職員工生快篩陰性。 5.曾確診個案如需返回補習班上班(課),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三、請補習班應落實相關防疫營運指引,倘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規定,本局得依同法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