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5577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 新北教社字第 11100231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3 期 9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 COVID-19 疫情升溫,公告及重申補習班務必落實
相關疫情營運指引

主    旨:因應疫情升溫,請各補習班務必落實相關疫情營運指引,請查照。
依    據: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運指引。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市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訂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營運指引辦理。
          二、因應近日疫情升溫,為維護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及學員健康安全,請
              短期補習班務必依據本市防疫指引及最新防疫規定配合辦理,重申相
              關規定如下:
          (一)營運期間: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
                  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3.補習班應依「從業人員接種 COVID-19 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從
                  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 C
                  OVID-19 疫苗 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另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落實出入人員體溫量測、盤點及造冊相關人員名單並運用「臺灣
                  社交距離 App」,落實健康狀況監測。
                2.全體教職員工生保持社交距離,教學人員進行教學時,如能保持
                  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可不戴口罩,並應隨身攜帶口罩,
                  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應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三)停課標準及應變措施:
                1.倘教職員工及學生經「匡列居家隔離者」,該員於 PCR  結果確
                  認前,補習班「預防性停課」至該員 PCR  結果陰性方能復課,
                  並進行環境清消。
                2.遇確診足跡:應停課 3  天,並進行環境清消。
                3.遇確診個案:應通報主管機關,連繫後送醫院,依規定停課 14
                  天並進行環境清消,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
                  措施。
                4.復課須全體教職員工生快篩陰性。
                5.曾確診個案如需返回補習班上班(課),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三、請補習班應落實相關防疫營運指引,倘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規定,本局得依同法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