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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 新北教社字第 11024266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030404  受理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班主任、班名
、修業期限、科目、減少班舍、註銷立案、暫停招生標準作業程序」之人
民申請案更名為「030404  受理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班主任、班名、修業
期限、科目、減少班舍、停辦、廢止立案」,並辦理總期限及補正期限維
持不變

主    旨:有關人民申請案「030404  受理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班主任、班名、修業
          期限、科目、減少班舍、註銷立案、暫停招生標準作業程序」,更名為「
          030404  受理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班主任、班名、修業期限、科目、減少
          班舍、停辦、廢止立案」,辦理總期限為 21 天,補正期限為 10 天,維
          持不變,特此公告。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所載處理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包含例
              假日且得延長之,對於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通知、發生之日起致補件、終止之日止
              ,期間得予扣除;另處理期間逾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其期間依實際假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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