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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農漁字第 11035909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9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70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新北
市漁港港區範圍內除後厝漁港及草里漁港公告垂釣區外餘未經公告開放前
,全面禁止垂釣

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 110  年 5  月 24 日新北府農漁字第 11035871681  號全
          面禁止垂釣之公告,新北市漁港港區範圍內,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防疫需要,除後厝漁港及草里漁港公告垂釣區外,餘未經公
          告開放前,全面禁止垂釣,並自 110  年 8  月 17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開放漁港垂釣區及人數上限:後厝漁港四十人、草里漁港八十人。
          二、漁港垂釣區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
          三、垂釣區採總量管制,入場民眾(含陪釣者)需由指定之單一出入口進
              出,到達上限後採一出一進方式管制。
          四、入場民眾採實聯制進入漁港垂釣區,入場前需至安檢所填寫實名制登
              記表及測量體溫後,方得入場。
          五、入場民眾進入漁港垂釣區前應進行體溫量測,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者,禁止進入,並應主動通知當地衛生所,依其指示辦理。
          六、入場民眾須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一公尺以上社交距離(地面設有方格
              ,限一人一處使用),並全程禁止飲食。如有飲水需求,應符合防疫
              規範,於飲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七、進入垂釣區應維護漁港清潔,離開時隨手帶走垃圾,勿隨意丟棄。
          八、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核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七點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處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新北府農漁字第
  11035871681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新北府農漁字第
  11035938271 號公告,自 110  年 10 月 1  日零時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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