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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觀風字第 10816561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12 期 31-33 頁
相關法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62、6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碧潭風景特定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及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市碧潭風景特定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及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發展觀光條例第 66 條第 1  項。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本市觀光旅遊局辦理碧潭水舞及地景裝置活動期
              間。
          二、禁止捕採魚類區域:新店溪碧潭水域,自新店渡東、西岸碼頭連線起
              ,至國道三碧潭大橋前方水域警戒線止之區域(如附圖所示-請參閱
              本期公報第 32 頁至第 33 頁)。
          三、違反前 2  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標準第 13 條規定處罰之。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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