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12 期 31-3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碧潭風景特定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及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市碧潭風景特定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及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發展觀光條例第 66 條第 1 項。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禁止捕採魚類時間:本市觀光旅遊局辦理碧潭水舞及地景裝置活動期 間。 二、禁止捕採魚類區域:新店溪碧潭水域,自新店渡東、西岸碼頭連線起 ,至國道三碧潭大橋前方水域警戒線止之區域(如附圖所示-請參閱 本期公報第 32 頁至第 33 頁)。 三、違反前 2 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標準第 13 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