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4 期 22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160707- 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人民申請案 總期限為 30 天、補正期限為 6 天
主 旨:有關「160707- 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之人民申請案總期限為 30 天、 補正期限為 6 天一案,詳如附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所載處理時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包括例 假日,並得延長之,對於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至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 止,期間得予扣除;另處理期間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其期間依實際假日延長。 二、本表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