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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食字第 11017153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13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3、5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配合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野柳第一集中檢
疫中心(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港東路 162  號之 2)」自 110.09.08  日
起為集中檢疫中心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本轄「野柳第一集中檢疫中心(
          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港東路 162  號之 2)」自 110  年 9  月 8  日起
          為本市集中檢疫中心,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及 57 條。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9  月 8  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二、因應本市自 110  年 9  月 6  日起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強化第二級
              。
          三、為有效防堵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府擬將符合集中檢疫所
              之第四類收住對象(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
              者)、第六類、第七類收住對象(輕症者或無症狀確診者)及快篩陽
              性者轉往本集中檢疫中心集中隔離或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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