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13 期 27-28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配合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野柳第二集中檢 疫中心(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港東路 162 號之 3)」自 110.09.07 日 起為集中檢疫中心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本轄「野柳第二集中檢疫中心( 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港東路 162 號之 3)」自 110 年 9 月 7 日起 為本市集中檢疫中心,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及 57 條。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9 月 7 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二、因應本市自 110 年 9 月 6 日起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強化第二級 。 三、為有效防堵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府擬將符合集中檢疫所 之第四類收住對象(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 者)、第六類、第七類收住對象(輕症者或無症狀確診者)及快篩陽 性者轉往本集中檢疫中心集中隔離或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