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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食字第 11009937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夏字 第 10 期 22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淡水集中檢疫所」自 110.05.21  日起為加強版集中檢
疫場所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本轄「淡水集中檢疫所(新北市
          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 3  巷 1  號)」自 110  年 5  月 21 日起為本市
          加強版集中檢疫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5  月 21 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本市自 110  年 5  月 15 日起至同年同
              月 28 日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
          三、因應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數攀升,醫療量能窘於應付,本府
              擬將符合集中檢疫所之第六類、第七類收住對象(輕症者或無症狀確
              診者)及快篩陽性者轉往本集中檢疫所收治,以保醫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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