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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醫字第 11013400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7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醫療法 第 101、103、21、2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訂定「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
」上限為新臺幣 1,000  元/每人次(掛號費除外)

主    旨:公告訂定「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並自即
          日起生效。
依    據: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6  月 23 日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1 號函。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如下:上限為
              新臺幣 1,000  元/每人次(掛號費除外)。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請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 1  項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收據,載明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違者依醫療法第 101  條規定處辦
              ;另請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
              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處辦。
          三、其他醫事機構如依規定執行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得比照本收費
              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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