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秋字 第 7 期 28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訂定「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 」上限為新臺幣 1,000 元/每人次(掛號費除外)
主 旨:公告訂定「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並自即 日起生效。 依 據: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6 月 23 日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1 號函。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醫療機構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收費標準」如下:上限為 新臺幣 1,000 元/每人次(掛號費除外)。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請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 1 項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收據,載明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違者依醫療法第 101 條規定處辦 ;另請依醫療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 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處辦。 三、其他醫事機構如依規定執行自費 COVID-19 抗原快篩,得比照本收費 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