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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健字第 11209095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8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8、4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9.01  日起「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 B1 竹筍地標
公共藝術周邊」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 B1 竹筍地標公共藝術周邊」為全面禁菸
          場所,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3 款規定,公告本市「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 B1 竹筍地標公共藝
              術周邊」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 112  年 8  月 30 日。
          二、112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以「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 B1 竹筍地標公共藝術周邊」為禁菸
              範圍,並已於出入口明顯處設置禁菸標示及禁菸範圍。
副    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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