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2 期 27-28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22 日起原禁菸場所適用於菸害防制法修法之 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本市原公告之禁菸場所適用於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全面禁菸場所,自中華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起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3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市原公告之禁菸場所適用 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之全面禁菸場所。本次公告之場域分類及其適用 法條羅列如下: (一)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1.市政府大樓週遭特定區域。 2.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金山獅頭山公園好 運道。 3.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 4.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車。 5.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周邊。 6.診所及醫事機構前騎樓。 (二)菸害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1.公園及綠地。 2.無菸街道。 3.無菸橋樑。 4.公車候車亭。 5.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觀音山硬漢嶺步道 及楓櫃斗步道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 新店區)及本市轄管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 6.無菸廣場。 二、自即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轄下相關 單位。 副 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新 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民 政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新北市各區公所 、新北市各區衛生所、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社 團法人新北市牙醫師公會、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職人 咖啡股份有限限公司、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來來超商股份 有限公司、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