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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健字第 11205718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2 期 27-28 頁
相關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8、19、4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22  日起原禁菸場所適用於菸害防制法修法之
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本市原公告之禁菸場所適用於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全面禁菸場所,自中華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起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3 款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市原公告之禁菸場所適用
              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之全面禁菸場所。本次公告之場域分類及其適用
              法條羅列如下:
          (一)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1.市政府大樓週遭特定區域。
                2.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金山獅頭山公園好
                  運道。
                3.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
                4.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車。
                5.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周邊。
                6.診所及醫事機構前騎樓。
          (二)菸害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1.公園及綠地。
                2.無菸街道。
                3.無菸橋樑。
                4.公車候車亭。
                5.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觀音山硬漢嶺步道
                  及楓櫃斗步道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
                  新店區)及本市轄管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
                6.無菸廣場。
          二、自即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轄下相關
              單位。
副    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新
          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民
          政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新北市各區公所
          、新北市各區衛生所、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社
          團法人新北市牙醫師公會、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職人
          咖啡股份有限限公司、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來來超商股份
          有限公司、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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