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4 期 2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1.01 日起「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 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 處」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 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 第 4 款、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告本市「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 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二、112 年 1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 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以「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 1 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 地造景處」為禁菸範圍(如附件),並已於綠地造景明顯處設置禁菸 標示及禁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