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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健字第 1111923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4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6、3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1.01  日起「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
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
          處」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
          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
              第 4  款、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告本市「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
              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二、112 年 1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
              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以「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 1  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
              地造景處」為禁菸範圍(如附件),並已於綠地造景明顯處設置禁菸
              標示及禁菸範圍。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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