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866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健字第 10901828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8 期 41-43 頁
相關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6、3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01  日起新北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
區、瑞芳區、新店區)及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登山步道休閒遊憩品質、確保遊客在登山步道範圍內免除菸害
              干擾,本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共計 66 條登山步道(如附件)為全面禁菸場
              所,宣導期 6  個月。
          二、禁菸範圍: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路線外邊緣兩側 1  公尺內範圍及
              步道行經涼亭及觀景台等休憩空間。
          三、109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本次公告為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不包括陽明山國家公園、東北
                角風景特定區、北海岸及觀音山風景特定區列管登山步道。
相關圖表:附件.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