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春字第 8 期 41-4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01 日起新北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 區、瑞芳區、新店區)及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登山步道休閒遊憩品質、確保遊客在登山步道範圍內免除菸害 干擾,本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共計 66 條登山步道(如附件)為全面禁菸場 所,宣導期 6 個月。 二、禁菸範圍: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路線外邊緣兩側 1 公尺內範圍及 步道行經涼亭及觀景台等休憩空間。 三、109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本次公告為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不包括陽明山國家公園、東北 角風景特定區、北海岸及觀音山風景特定區列管登山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