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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衛健字第 1080019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6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3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3.01  日起新北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
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 108  
          年 3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
              樓範圍自 108  年 3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 6  個月
              。
          二、108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以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萊爾
              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三商家購股份
              有限公司(美廉社)等 5  家連鎖便利商店、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星巴克)、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  度 C)、路易莎職
              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等 3  家連鎖咖啡店,位於新北
              市境內 1  樓門市前騎樓範圍內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
              設置騎樓者則不屬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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