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秋字第 6 期 2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將天然氣事業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
主 旨:公告本府有關天然氣事業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經濟發展局執 行,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一、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二、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 3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府有關天然氣事業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並以 該機關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