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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經工字第 1110402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1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8-5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
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實施地區為不宜設立工廠範圍

主    旨:公告「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
          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實施地區為不宜設立工廠範圍。
依    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5 條規定暨經濟部 111  年 1  月 27 日
          經中字第 1110260295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9 日止(附條件:於公告日前
              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納管及已取得特定工廠者,不在此限)
              。
          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如附件 -  區段徵收範圍圖及區段徵收土地
              清冊):本案都市計畫範圍東以大嵙崁溪(即楠仔溝)和板橋都市計
              畫為界,西以「臺北地區三期防洪計畫」堤防為界,南至土城都市計
              畫為界,北至大漢溪與南仔溝交會處為界,面積 278.53 公頃(本次
              公告範圍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仍可能調整,屆時須依照核
              定公告範圍為主)
          三、公告理由:
          (一)已有明確開發範圍:「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
                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已於 110  年
                8 月 20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通過,並於 110  年 10
                月 12 日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該區採區段徵收方式整
                體開發,於審議通過後將啟動區段徵收作業。
          (二)避免業者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既有(
                105 年 5  月 19 日前)、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廠管理輔導法
                新增條文實施後 2  年內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改善,惟
                該區將進行整體開發,將致使廠商所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持續與地方溝通:已於 110  年 1  月 22 日召開都市計畫通盤檢
                討案地方座談會;110 年 5  月 12 日召開板橋浮洲地區整體開發
                期程及工廠訪視作業說明會;111 年 2  月 22 日召開新北市板橋
                浮洲地區不宜設立工廠暨區段徵收開發區內廠戶用地媒合說明會,
                未來將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地方民意代表及未登記工廠業者溝通
                說明。
          (二)協助搬遷及安置措施:成立輔導服務團協助媒合土地、建置台灣工
                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辦理工廠搬遷輔導說明會及 8  大銀行
                優惠貸款方案。
          (三)規劃產業專用區提供合法產業用地,以利業者進駐及永續經營;板
                橋浮洲地區未來將開發完善基礎設施,並於區內劃有產業專用區 5
                .0492 公頃,提供工廠進駐及輔導轉型使用。
          (四)拆遷補償措施:依據「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
                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本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區域相關範圍及土地清冊,請自本府經濟發展
                局網站公告事項下載(網址: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
                /News/Announcement)。
          (三)倘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聯
                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5396 溫先生)洽詢。
          (四)公告地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本
                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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