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1 期 26-2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 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實施地區為不宜設立工廠範圍
主 旨:公告「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 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實施地區為不宜設立工廠範圍。 依 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5 條規定暨經濟部 111 年 1 月 27 日 經中字第 1110260295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9 日止(附條件:於公告日前 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納管及已取得特定工廠者,不在此限) 。 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如附件 - 區段徵收範圍圖及區段徵收土地 清冊):本案都市計畫範圍東以大嵙崁溪(即楠仔溝)和板橋都市計 畫為界,西以「臺北地區三期防洪計畫」堤防為界,南至土城都市計 畫為界,北至大漢溪與南仔溝交會處為界,面積 278.53 公頃(本次 公告範圍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仍可能調整,屆時須依照核 定公告範圍為主) 三、公告理由: (一)已有明確開發範圍:「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 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已於 110 年 8 月 20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通過,並於 110 年 10 月 12 日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該區採區段徵收方式整 體開發,於審議通過後將啟動區段徵收作業。 (二)避免業者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既有( 105 年 5 月 19 日前)、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廠管理輔導法 新增條文實施後 2 年內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改善,惟 該區將進行整體開發,將致使廠商所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持續與地方溝通:已於 110 年 1 月 22 日召開都市計畫通盤檢 討案地方座談會;110 年 5 月 12 日召開板橋浮洲地區整體開發 期程及工廠訪視作業說明會;111 年 2 月 22 日召開新北市板橋 浮洲地區不宜設立工廠暨區段徵收開發區內廠戶用地媒合說明會, 未來將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地方民意代表及未登記工廠業者溝通 說明。 (二)協助搬遷及安置措施:成立輔導服務團協助媒合土地、建置台灣工 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辦理工廠搬遷輔導說明會及 8 大銀行 優惠貸款方案。 (三)規劃產業專用區提供合法產業用地,以利業者進駐及永續經營;板 橋浮洲地區未來將開發完善基礎設施,並於區內劃有產業專用區 5 .0492 公頃,提供工廠進駐及輔導轉型使用。 (四)拆遷補償措施:依據「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 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本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區域相關範圍及土地清冊,請自本府經濟發展 局網站公告事項下載(網址: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 /News/Announcement)。 (三)倘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聯 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5396 溫先生)洽詢。 (四)公告地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本 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