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秋字第 8 期 14-16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變更 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實施地區(下稱「新莊、泰山( 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及「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 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實施地區等 3 區域為不得申請納管範 圍
主 旨:公告「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變更泰山都市計 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實施地區(下稱「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 )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及「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 )案發布前試辦計畫」實施地區等 3 區域為不得申請納管範圍。 依 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規定暨經濟部 109 年 7 月 1 6 日經中字第 1090062465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 (一)「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自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9 日止(附條件:於公告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申請納管及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 實施地區:自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9 日止(附條件:於 109 年 2 月 28 日前依照「擴大五股都市計畫地區產業及環境共榮示 範工廠輔導計畫」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相關範圍圖及清冊如附件): (一)「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新北市新莊 及泰山區交界,貴子坑溪以南、輔仁大學/公館段 713 地號以北 、特二號道路以西、泰山區明志路及新莊區建國一路以東所圍成之 範圍,總面積 397.40 公頃。 (二)「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 實施地區:以本府 108 年 8 月 12 日公告實施「擴大五股都市 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發布範圍為限, 包括中山高速公路以北、洲子洋重劃區以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 五路以東所圍成之範圍。本案範圍包含 141.81 公頃非都市土地及 27.42 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總計面積 169.23 公頃。 三、公告理由: (一)「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 1.已有明確開發範圍:該區原為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實施 禁限建,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因都市擴張及因應產業結構改 變,經內政部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審查後通過「變更新莊都 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及「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 圳地區)主要計畫」,該區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重劃計畫 書並於 109 年 5 月 4 日經內政部審查通過,預定於 109 年 8 月公告重劃計畫書,9 月公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2.避免業者投入改善成本後無法回收:依工輔法規定,既有(105 年 5 月 19 日前)、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輔法新增條文實 施後 2 年內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改善,惟該區即將 進行整體開發,將致使廠商所投入改善成本無法回收。 (二)「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 實施地區:該區長期堆置非法棄置物,現況環境品質及市容景觀不 佳,且受限於二級洪水平原管制,都市計畫草案尚在前期規劃階段 ,為促進土地合法使用及輔導相關產業進駐,本府爰於 108 年 8 月 12 日公告實施「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 發布前試辦計畫」,以達改善環境品質、維護公共安全改善當地違 規目標,藉以促進土地合法使用。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協助遷廠及安置措施:成立輔導團協助媒合土地、建置工業用地服 務平台、辦理工廠搬遷輔導說明會及 8 大銀行優惠貸款方案。 (二)「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 1.規劃產業專用區提供合法產業用地,以利業者進駐,永續經營: 塭仔圳地區未來將開發完善基礎設施,並於區域內劃有產業專用 區 4.02 公頃,得供現有工廠進駐及輔導轉型使用。 2.拆遷補償措施:依據「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 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 實施地區:輔導該地區未配合申請試辦計畫之未登記工廠業者搬遷 至合法地點經營。 五、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法規事項辦理。 (二)本公告不得申請納管區域相關範圍及土地清冊,請自本府經濟發展 局網站特定工廠登記專區下載(網址:www.economic.ntpc.gov.tw )。 (三)凡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疑問者,請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電 話 02-29603456#5394 )洽詢。 (四)公告地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本 市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