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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經商字第 1090653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夏字第 5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37、7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新北市商圈之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擴散,自即日起本市商圈之業者
          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依    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 109  年 4  月 10 日記者會指示暨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自 109  年 4  月 10 日起至該
              中心解散之日止,針對商圈管制,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二、於公告事項一所列期間,經本府人員、警察人員、區公所人員或商圈
              組織(含商圈業者)提醒勸導仍不佩戴口罩者,得拒絕其進入商圈(
              商圈名單詳如附件)。
          三、經前項人員拒絕其進入商圈仍執意進入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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