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1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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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 111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
活津貼複查。
依 據:一、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 條之 1 及第 13 條。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及第 6 條。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10 條及新北
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
四、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
第 3 項。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4 條之 1、第 7 條、第 15
條及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時間:即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複查時間:即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
四、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其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新臺
幣 1 萬 5,800 元。
2.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
幣 8 萬元。
3.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400 萬元。
4.原 110 年低收入戶,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符合 111 年低收入戶
之家庭總收入及動產標準,而不動產均未變動前提下,僅因公告
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致未符合本市 111 年低收
入戶資格者,賡續核予本市 111 年低收入戶資格。
(二)中低收入戶: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其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2 萬 3,700 元。
2.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
幣 12 萬元。
3.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00 萬元。
4.原 110 年中低收入戶,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符合 111 年中低收
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及動產標準,而不動產均未變動前提下,僅因
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致未符合本市 111 年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賡續核予本市 111 年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65 歲,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
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
.5 倍(含)新臺幣 2 萬 3,700 元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新
臺幣 7,759 元;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含)新臺幣 3 萬 4
,893 元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3,879 元。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第 1 人未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 1 人多新臺幣 25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自 101 年起,補助資格重新調查時,原符合補助資格者,其家
戶持有之不動產未變動,不受前點不動產審核標準新臺幣 650
萬元之限制。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
超過 183 日,未獲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
式服務,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
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2
.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含)新臺
幣 3 萬 4,893 元者。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第 1 人未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多新臺幣 25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706 萬元。
5.前一年度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
土地及房屋未增加時,不受新臺幣 706 萬元限制。
(五)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1.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
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安置收容,且其家庭為單親或雙親家庭
父母其一方有重大傷病、失蹤或入監服刑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
.5 倍新臺幣 2 萬 3,700 元。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未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前項所定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
原 110 年度已符合扶助資格者,其扶助資格重新調查時,其家
戶持有之不動產未變動,然因本市不動產公告現值調增致不動產
價值增加,影響扶助資格者,得不受前項不動產所定金額之限制
,仍保有受扶助資格。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 4 條第 1 項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並有 15 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2
.5 倍及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新臺幣 3
萬 4,893 元者。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未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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