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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社助字第 10819090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5 期 34-35 頁
相關法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3、4、4-1 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5、4、4-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辦理 109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生活津貼複查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
          活津貼複查。
依    據:一、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  條之 1  及第 13 條。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及第 6  條。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10 條及新北
              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
          四、新北市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醫療與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3 項。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4  條之 1、第 7  條、第 15
              條及新北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時間:即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複查時間:即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社會人文課、民政課)或里辦公
              室。
          四、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其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新臺
                  幣 1  萬 5,500  元。
                2.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
                  幣 8  萬元。
                3.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362  萬元。
                4.原 108  年低收入戶,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符合 109  年低收入戶
                  之家庭總收入及動產標準,而不動產均未變動前提下,僅因公告
                  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致未符合本市 109  年低收
                  入戶資格者,賡續核予本市 109  年低收入戶資格。
          (二)中低收入戶: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其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2  萬 3,250  元。
                2.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
                  幣 12 萬元。
                3.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543  萬元。
                4.原 108  年中低收入戶,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符合 109  年中低收
                  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及動產標準,而不動產均未變動前提下,僅因
                  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致未符合本市 109  年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賡續核予本市 109  年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65 歲,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
                  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
                  .5  倍(含)新臺幣 2  萬 3,250  元以下,每月發給新臺幣 7
                  ,463  元(實際領取金額將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金額為主);每
                  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 1.5  倍(含)新臺幣 3  萬 3,252  元者,每月發給
                  新臺幣 3,731  元(實際領取金額將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金額為
                  主)。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第 1  人未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 1  人多新臺幣 25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另自 101  年起,補助資格重新調查時,原符合補助資格者,其
                  家戶持有之不動產未變動,不受前點不動產審核標準新臺幣 650
                  萬元之限制。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
                  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未入獄服刑、因
                  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2
                  .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含)新臺
                  幣 3  萬 3,252  元者。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第 1  人未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多新臺幣 25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但自 101  年起已領取本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其家庭應計算人口
                  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增加時,不受新臺幣 650  萬元限制。
          (五)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且未獲
                  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安置收容,且其家庭為單親
                  或雙親家庭父母其一方有重大傷病、失蹤或入監服刑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
                  .5  倍新臺幣 2  萬 3,250  元。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未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前項所定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
                  原 108  年度已符合扶助資格者,其扶助資格重新調查時,其家
                  戶持有之不動產未變動,然因本市不動產公告現值調增致不動產
                  價值增加,影響扶助資格者,得不受前項不動產所定金額之限制
                  ,仍保有受扶助資格。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第 4  條第 1  項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並有 15 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2
                  .5  倍及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新臺幣 3
                  萬 3,252  元者。
                3.動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未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4.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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