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噪音管制法、環境影響
評估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環境教育法等所定主管機關權限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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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7 日北府交秘字第 1
000005770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廢止。 |